2001年冬,银装素裹的周口市。周口市刑侦二大队会议室。 会议由赵大队和樊政委两个人主持。 赵大队:现在,大家都把最近调查到的情况说一说。王洪强先说。 王洪强:这半个月,我去了云南的罗平县,还有武汉、郑州、漯河、新郑、长 葛、许昌等地,对周向阳,还有你交待调查韩磊的买枪情况,一并做了调查。1995 年5 月25日,周向阳到云南买枪并不是一个人去的,还有一个人。 赵大队:这个人是谁? 王洪强:现在还不知道是谁。这两个人先到的昆明,然后坐小火车去的云南河 口。由河口的犯罪嫌疑人阿全、阿辉夫妇介绍,购买了一枝“五四”式手枪(枪号 21029797),火药枪两枝,西瓜手雷一枚,82-386型手雷一枚及部分五一式和七七 式子弹。两人购买了这些武器弹药之后,从云南河口坐长途汽车先到的贵阳。在5 月26日乘62次火车返回河南在漯河下车的时候,被铁路民警郭铁民同志发现,觉得 他们两个人行踪可疑,于是上去盘查。在盘查的时候,另一人乘机逃跑。周向阳被 抓获收审。于同年8 月15日,周向阳被武汉铁路公安处逮捕。因为周向阳的认罪态 度较好,又考虑到是初犯…… 赵大队:怎么会是初犯呢? 王洪强:对方向我们介绍的时候就是这样说的,也可能是不了解底细,加上周 向阳的认罪态度比较好,武汉铁路运输法院于1995年10月30日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》第112 条、第67条第一款规定,判处周向阳有期徒刑3 年,缓刑4 年。 赵大队长长叹了一口气:这一缓不要紧,缓出了多少人命啊。唉…… 王洪强:这是法律,没有办法。当时他们也只能这么判。 赵大队:就这些? 王洪强:目前掌握的就是这些。不过我感觉,周向阳到云南买枪不可能仅仅一 次。 赵大队:再说说这个韩磊,他买枪是怎么回事? 王洪强:韩磊的调查结果是这样的,我在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看到了对韩磊 的刑事判决书。这个判决书的编号是[1996 罗刑初字第48号] ,韩磊是在1996年3 月15日因买枪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的,同月的22日执行逮捕。1996年4 月15日, 被告人韩磊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罗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,指控他在云南省河 口县向一个不知名的人购买了一枝“五四”式手枪和子弹28发。 樊政委:你慢一点说。 王洪强:是。情况是这样的。韩磊到云南河口县从一个不知名的人手里购买了 “五四”式手枪一枝,子弹28发,并于1996年3 月15日凌晨3 时,乘坐文山—兴意 的客车途经罗平县长途检查站时,被公安机关查获。这些情况都有书面材料、提取 枪支和弹药的笔录,包括照片、枪支弹药的鉴定结论都有,我复印了一份回来。 赵大队:接着说。 王洪强:罗平县法院认为,被告人韩磊的认罪态度较好,所以依照《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》第112 条、第76条、第68条之规定,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犯罪人 韩磊有期徒刑1 年,缓刑2 年。 赵大队:是他一个人去的吗? 王洪强:这件事我也向当时的当事人调查过,他们说还有一个人,但那个人跑 了。 赵大队:那个人是谁? 王洪强:韩磊说不认识,是他们临时认识的。 赵大队:你认为应该是谁? 王洪强:经过当年的办案人对那个人的描述,我个人认为,这个人就是周向阳。 赵大队:太好了。这两个家伙终于浮出水面了…… |